火狐官方站点

建筑施工公司税务风险

来源:火狐官方站点    发布时间:2024-02-06 15:58:06

  宜久每天为您提供最及时的财税资讯、IPO资讯及海外投资资讯。宜久平台专家协助您,应对最新财税法规环境、IPO环境、海外投资环境,进行及时的业务分析、针对具体的业务场景,提供具体解决方案。

  建筑行业作为国民经济的支出性行业,对国民生产总值的贡献一致较高,其经营发展关系着国计民生。但由于施工周期长、资金占用额大,涉及的环节和业务事项等相对较多,意味着建筑企业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寻求利益的过程中,面临的涉税风险也更大。本文根据当前建筑施工公司的特性,以财税风险为出发点进行了各项分析,并提出了防范建议,以望可以帮助我国建筑施工公司加强完善税务管理。

  1、定义:建筑施工公司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施安装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施工活动的企业,其主要经营内容是承揽资质等级经营事物的规模内的施工任务。相对于工业公司的产品生产,建筑施工公司从事建筑物、构筑物等的生产,生产的全部过程区别较大。

  1)从组织机构上看,建筑施工公司的人员构成具有动静结合的特点,建筑施工公司的领导层和管理层一般是固定的,而项目经理部的人员组成的变动性很大,因建筑工程的建设是一次性的,项目经理部随建筑工程的承接而临时组建,在施工全套工艺流程中人员结合实际需要不断调整,在工程结束后项目经理部即被解散;

  2)从生产场所看,建筑施工公司的生产场所是不固定的,大部分的生产均在施工现场,这决定了建筑施工公司对人工、材料、机械的调配需以工程所在地为中心,给生产的成本和管理带来了较大的影响,使得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受地域影响较大。

  3)从生产流程看,建筑施工公司施工涉及的工序多,施工中往往面临多工种交叉施工,组织协调具有一定难度。

  4)从经营方式看,建筑施工公司一般是通过招投标或议标等方式获得工程工程承包合同。合同建设的周期长,投资金额大,需要分期、分部位来确认合同完成情况,进行工程款地支付。从工程的开工建设开始,经历工程正常施工,工程完工验收,工程交付使用,直到质保期满、质保金支付完毕,是一个长期复杂的过程。除了施工公司外,业主和监理方对工程建设进行全过程持续监控,如果是政府工程建设的过程中或完工后还要进行政府审计。

  5)从生产产品看,建筑施工企业建造的产品最重要的包含房屋、建筑物、桥梁、道路、码头和设备的安装等,很多涉及到国家的根底建设工程和国计民生工程。这些工程通常为不动产,每项建筑产品都有其特定的用途和建设要求,具有固定性、使用年数的限制长、产品单一性、多样化等特点。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再一次进行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再一次进行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①《建筑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②未取得《建筑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4)清包工方式: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另外的费用的建筑服务。

  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自行按照增值税简易计税方式申报,不再实行备案制,留存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备查即可。

  6)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税率9%,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征收率3%。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1)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2)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1)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配置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2)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3)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印发)。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

  1)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整体的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筑设计企业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先制作的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

  1)实行总分机构体制的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应严格执行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办法计算缴纳公司所得税。

  2)建筑企业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下同)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营收、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应汇总到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由二级分支机构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的办法预缴企业所得税。

  3)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营收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

  1)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派驻跨省异地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总承包企业和分承包企业通过劳务派遣公司聘用劳务人员跨省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劳务派遣公司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3)跨省和非本地实施工程单位应就工程运营商支付的工资和薪金,向工程运营所在地税务机关详细申报所有员工的扣缴细节和全额。如果对所有员工做了详细的全额预扣申报,则项目所在地的税务机关不得批准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号)

  小规模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500万元及以下)适用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规定:

  1)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或季度销售额3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出售的收益,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1)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2)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3)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其他有关事项,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5)建筑服务属于单独的一项服务,本身并不属于允许加计抵减项目。但是如果有生产性或生活性服务项目并其取得的出售的收益占全部出售的收益的比重超过50%,能够轻松的享受加计抵减优惠。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规定:

  制造业企业组织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非货币性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非货币性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非货币性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升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16号)规定:

  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非货币性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2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非货币性资产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非货币性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规定:“一、《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等16个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

  自2018年1月1日起,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七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0号)规定: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从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营收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规定:国家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2018年45号公告)规定:

  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规定:

  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转让技术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在符合以下条件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1)工程总承包方和工程分包方为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工程建设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均属于工程建设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免征增值税。

  2) 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工程建设项目,工程分包方应提供工程建设项目在境外的证明、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原件及复印件等资料,作为跨境销售服务书面合同。

  3)境内的单位和个人为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工程建设项目提供建筑服务,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第八条规定办理免税备案手续时,凡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注明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可不再提供工程建设项目在境外的其他证明材料。

  4)纳税人发生政策规定所列跨境应税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的规定办理免税备案手续后发生的相同跨境应税行为,不再办理备案手续。纳税人应当完整保存相关免税证明材料备查。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后续管理中不能提供上述材料的,不得享受相关免税政策,对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应予补缴,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1)城建税=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率(市区7%、县城和镇5%、别的地方1%)

  ①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六税两费减半征收。

  ②小规模纳税人:季度总收入不逾越30万(月度申报不逾越10万)时,教育费附加、当地教育附加免征。

  1)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0 万元的部分,减按 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公司所得税。目前该政策已到期。暂无新政策,系统提示目前小微企业100万以内与100万到300万执行一致政策。

  2)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

  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公司所得税。

  财税地字〔1986〕8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1) 凡是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不论是施工公司自行建造还是由基建单位出资建造交施工公司使用的,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

  2) 但是,如果在基建工程结束以后,施工公司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者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当从基建单位接收的次月起,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

  同一应税凭证载有两个以上税目事项并分别列明金额的,按照各自适用的税目税率分别计算应纳税额;未分别列明金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需要。企业之间书立的确定买卖关系、明确买卖双方权利义务的订单、要货单等单据,且未另外书立买卖合同的,应当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同一应税凭证由两方以上当事人书立的,按照各自涉及的金额分别计算应纳税额。施工公司很多时候存在联合体投标或者是单一法人下的总承包工程,比如设计施工一体化的工程,设计单位和实施工程单位分属不同企业,这样的一种情况应按照各自涉及的金额分别计算应纳税额。

  5)建筑企业签订了建设周期较长、未确定金额的建设工程合同,印花税如何缴纳?

  该建筑企业应在签订未确定金额的建设工程合同后的首个纳税申报期进行零申报;在实际计算后下一个纳税申报期,以实际结算金额乘以万分之三的税率计算缴纳建设工程合同印花税。

  6)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应税凭证应按规定缴纳印花税:建筑企业一般规模较大,业务链复杂,签订建筑施工、工程采购、施工劳务等合同较多,加上纸质版合同管理难、效率低,慢慢的变多建筑企业采用电子化的合同,容易忽略电子合同的印花税申报。

  1)根据《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七条规定,纳税人应当向应税污染物排放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因此,施工方应前往施工工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处完成缴纳。

  2)施工扬尘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纳税人按季申报的,应当自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纳税人按次申报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4)生态环境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6号《生态环境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计算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的公告》属于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适用生态环境部发布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中规定的排(产)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未规定相关排(产)污系数的,适用生态环境部发布的排放源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的排(产)污系数方法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

  5)财税〔2018〕11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生态环境部关于明确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适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在建筑施工、货物装卸和堆存过程中无组织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的,按照生态环境部规定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不能按照生态环境部规定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抽样测算的方法核定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

  2、风险描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三条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依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印发)。部分纳税人对政策理解不熟悉,存在对跨市跨省项目纳税义务发生时未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或者收到预收款时未预缴税款的情形。

  3、风险防控建议:建筑企业应精准把握政策规定,及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或机构所在地预缴税款,同时要注意:采用不一样方法计税的项目预缴增值税时的预征率不同。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应在收到预收款时预缴增值税;跨市跨省项目,需要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纳税人在同一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由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决定是不是适用,要注意把握地方政策。

  2、风险描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劳务等,维持的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部分建筑企业由于对税收政策不熟悉,未区分会计和税法的收入确认原则差异,导致企业在取得建筑劳务收入时未及时确认收入,易产生税款滞纳风险。

  3、风险防控建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二条对企业确认劳务收入的确认方法、前提、时间点做出了明确规定。建筑企业应对照规定,判断完工进度,及时确定当期建筑劳务收入,避免产生收入确认滞后的税务风险。

  2、风险描述: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同时,该公告第六条规定,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建筑企业工程周期长、通常会大量雇佣合同工和临时工,对一些零散的人工费用、分包费用,部分情况下未能及时取得合法有效的税前扣除凭证,但同时又将相应的支出违规进行税前扣除,易产生涉税风险。

  3、风险防控建议:对建筑企业而言,能否取得合法有效的税前扣除凭证,直接决定了成本费用支出。因此,企业在业务交易时需注意上游供货商或服务提供商能否及时开具发票,同时在入账时需注意取得发票是不是满足规定、票面信息是否与经济业务一致、是否为作废发票等。对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公司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2、风险描述:施工扬尘是指本地区所有进行建筑工程、市政设施建设工程、拆迁工程和道桥施工工程等施工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对大气造成污染的总悬浮颗粒物、可吸入颗粒物和细颗粒物等粉尘的总称,属于大气污染物中的一般性粉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规定的应税污染物。由于环境保护税污染计算及监测的复杂性,以及环境保护税开征时间不长,建筑企业如果对政策理解不透,可能会引起企业忽略环境保护税的申报缴纳,产生少缴税款风险。

  3、风险防控建议:建筑企业应按月确定工程量,结合实际施工面积计算扬尘排放量,并按季度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由于环境保护税开征时间不长,且污染计算及监测的复杂性,为此,有的地方对环境保护税有特别规定,如广州税务局出台的《广东省税务局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规定,施工扬尘采用核定计算方式征收环境保护税。建议企业了解中央政策的同时,关注并把握地方政策,减少税务成本,减少税务风险。

  2、风险描述: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的,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建筑企业在施工工程承租了施工设备如脚手架、钩机等,若出租方配备了操作人员,应取得税率为9%的增值税发票,如对政策把握不准,企业可能以购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取得税率为13%的增值税发票,产生涉税风险。

  3、风险防控建议:建筑企业在承租建筑施工设备时应注意区分出租方是否配备操作人员的情况,如果配有操作人员应按购进建筑服务取得增值税发票,否则按购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取得增值税发票。

  2、风险描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第一条,对纳税人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应税凭证按规定征收印花税。建筑企业一般规模较大,业务链复杂,签订建筑施工、工程采购、施工劳务等合同较多,加上纸质版合同管理难、效率低,慢慢的变多建筑企业采用电子化的合同,容易忽略电子合同的印花税申报。

  3、风险防控建议:纳税人在经营过程中签订的电子合同,应及时申报缴纳应税凭证对应的印花税。由于印花税征税范围较广、税目较多,纳税人需要事前准确掌握相关法规条例,防止税款滞纳风险。

  2、风险描述: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企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建筑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就不同的项目,分别依法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或简易计税方法。在企业实际经营过程中,购进的货物、劳务和服务通常用于多个项目,有几率存在购进货物、劳务和服务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抵扣了增值税进项税额的问题,存在比较大的税收风险。

  3、风险防控建议:对于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简易计税项目,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已抵扣的应将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转出,及时纠正税收违规行为。

  2、风险描述: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增值税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完成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建筑业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按照开票时间、收款时间和书面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孰先的原则确认。有部分建筑企业对政策理解不深,认为不收款就不确认增值税收入,由于业主资金困难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工程款等原因,未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确认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存在比较大税收风险。

  3、风险防控建议:建筑企业应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到期后及时开具发票,若经双方约定推迟付款时间的,应及时签订补充协议,再按新的付款时间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并开具发票申报纳税,减少税务风险。

  2、风险描述:建筑企业的上游供应商数量众多,成分很复杂,部分建筑材料是从农民、个体户或者小规模纳税人处购买,供应商一旦不按规定开具或者到税务机关,建筑企业就易产生接受虚开增值税发票的风险,面临补缴企业所得税风险。若企业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该部分发票将无法抵扣,已抵扣的相应进项税额也需作转出处理。如被税务机关认定为恶意接受虚开增值税发票,企业以及它相关负责人还需承担刑事责任。

  3、风险防控建议:建筑企业在购进货物或者服务时要提高防范意识,主动采取必要措施严格发票审核,审查取得发票的真实性,确保“资金流”“发票流”和“货物或服务流”三流一致。对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发票不予接受并要求开票方重新开具,若发现供货方失联或对取得的发票存在疑问,应当暂缓抵扣有关进项税款,必要时可向税务机关求助查证。

  2、风险描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规定,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配置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若建筑企业兼营与混合销售划分不清又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轻易造成税率适用错误,产生税收风险。

  3、风险防控建议:建筑企业在会计处理上应注意分别核算货物的出售的收益和建筑安装服务的销售额,正确理解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行为的定义,防范税收风险。

  2、风险描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第二条规定,跨省异地实施工程单位应就其所支付的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凡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建筑企业跨省项目若未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个人所得税,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将对该项目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3、风险防控建议:建筑企业应就自身的跨省异地施工项目所支付的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

  2、风险描述: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规定,建筑业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以及为甲供工程或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整体的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筑设计企业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先制作的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部分建筑企业对税收政策把握不准,容易错误选择计税方法,应适用简易计税的未适用简易计税。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规定,自2019年10月1日起,提供建筑服务的一般纳税人按规定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不再实行备案制,相关证明材料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改为自行留存备查。部分纳税人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服务,容易忽略留存相关证明材料。

  3、风险防控建议: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纳税人可根据项目税负和发包方情况,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或者简易计税方法,企业应注意按规定强制适用简易计税情形的不能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公告虽明确建筑企业选择适用简易计税的项目不用再备案,但仍需将以下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1)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留存《建筑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2)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留存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2、风险描述:建筑企业应收账款的坏账比较多,最终决算金额减少引起的应收账款少,有些未开具发票,有些已经开具发票,不未立即处理双方均存在涉税风险。根据财税[2016]36号的相关规定,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折让等情形的,应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公司的工程决算金额减少的情况属于工程销售的折让,应该开具红字发票。已开具发票,发生销售退回或折让、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或重新开具发票的,都可通过开票系统开具红字发票进行冲销。而不应长期挂应收账款。

  1)已申报缴纳税款并开具发票但最终决算发生了工程折让的项目,针对清理情况与发包方做沟通,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冲销收入及应收账款,避免企业损失。

  2)后期新项目执行中,应在合同签订过程中,明确增值税发票提供的时间,特别是后期工程开票金额,明确约定质保金在实际支付时开具增值税发票并约定后期由于工程决算金额的减少导致多开出的发票,应开具红字发票,冲销多开金额,避免承担增值税税金及虚开的风险。

  2、 风险描述:建筑企业在施工中常会出现使用发包方的水电但未能取得发票的情形,有时会以开具的收据列支成本,按照税法规定,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存在企业所得税纳税调增的风险。如果为一般计税项目,还会导致少抵扣增值税,进而多缴纳增值税及附加。

  1)按转售水电处理。由发包方向总包方提供工程所需水电,且合同约定由总包方付费的,发包方如为一般纳税人的,能自行向总包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为小规模纳税人的,也可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总分包方结算水电费的,由总包方向分包方开具水电销售增值税发票。

  2)代收转付款项。需由水、电销售单位直接向施工公司开具发票,否则按转售水电处理,由代收方开具增值税发票给施工企业。

  2、风险描述:目前建筑企业的施工劳务,主要是与具有劳务资质的劳务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每月按照工程量进行结算,由劳务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办理支付手续。劳务公司负责给农民工办理工资卡,企业通过农民工保证金户直接与农民工进行结算,以保证农民工的工资。

  根据[2016]1号文规定,不通过劳务公司直接将农民工工资打入“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不属于“三流不一致”情况。

  因此,此种情况下,如果结算手续完整,并不存在涉税风险。但实际执行中,部分内部承包人有通过劳务公司提取报酬的情形,存在增值税发票虚开的风险。目前财务核算时劳务支付凭证后面只付劳务发票,缺乏结算要件,如结算单、工资单、代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流水等都将成为核实的重点。如果结算要件出现一些明显的异常问题,存在涉税风险。

  1)对施工劳务商进行梳理,根据分包商的资质、规模及其组织形式确定其纳税人身份,并调整和完善合格劳务供方名录。

  2)制定劳务分包资质准入制度,要求通过招(议)标方式选择劳务队伍,优先选用合格劳务供方名录中的核心型和紧密型劳务企业,并要求分包方提供工程承包或建筑劳务资质证明和能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证明文件(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明)。

  3)统一所有劳务结算的形式及支付方式,避免存在特殊情况,将与劳务公司办理的结算单,工资表及支付的明细保存或者与劳务发票一起附于凭证后面作为应对稽查的附件。对于关联方劳务公司的交易,要与其他劳务公司相同的解决方法及支付要件及凭证,避免关联方交易的稽查风险。

  2、 风险描述:建筑企业以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并以约定的付款金额作为销售额时,发包方滞后合同约定时间付款或者在付款时未按照付款金额开具发票而是要求按照结算金额全额开具发票,将导致分包方不但要代垫工程款或材料款支付给分包供应商,同时还需要垫支发包方延期支付工程款的税金。如果不垫付工程或者材料款将导致公司的暂估成本过大,导致多缴企业所得税。

  合同谈判前要预估出发包方滞后付款或者要求按照结算金额全额开具发票所代垫的税费。代垫的税费不仅包括发包方承担的税费,还要包括没办法取得供应商发票承担的企业所得税或者取得供应商发票需要支付给供应商的税费。

  积极主动与发包方沟通由于代垫资金造成的税费损失,并要求发包方先行支付代垫工程款税金,或采取别的形式补偿税金,例如以代垫款利息的方式补偿税金等。

  2、风险描述:个税上,建筑企业有几率存在劳务支出与工资支出划分不清,造成一些未签订雇佣合同,临时提供劳务应取得发票的个人劳务支出,以工资表进行了列支。还存在跨省项目管理人员异地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未抵扣的情形。

  跨省异地项目中,由于各地税务机关对于个人所得税缴纳的执行口径不同, 存在部分项目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要求在项目所在地按照核定金额缴纳个所得税的情况。

  2)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不再按照核定金额缴纳。在项目所在地申报缴纳个税后,凭项目所在地申报表在机构所在地申报个人所得税时抵扣。

  对建筑施工公司而言,税务风险管理质量直接影响企业的经营发展质量,税务风险控制效果理想,则可提升公司税务工作的准确性,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减少企业的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失,使企业保持比较高的纳税信用等级。在经营过程中,建筑施工公司应当关注建筑市场变化、税收政策法规变化以及内部税务风险管理现在的状况,针对多样化税务风险采取比较有效的应对和控制措施,最大限度降低税务风险对企业造成的影响,实现企业高水平质量的发展,依法合规投身国家经济建设工作中。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

热门新闻 | NEWS

火狐官方站点